无夫妻生活可以直接判离婚吗

时间:2024-06-06 13:51:25
无夫妻生活可以直接判离婚吗

无夫妻生活可以直接判离婚吗,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性生活是非常重要的,这会直接影响到夫妻双方的感情,如果没有性生活的话,也就无法生儿育女,下面来看看无夫妻生活可以直接判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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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无性可以离婚吗

1、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而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的性义务,如果没有履行性义务,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力冷暴力。

2、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无性生活的婚姻可以判决离婚,但早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旧法所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这种情况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无性婚姻的`离婚证据怎么搜集

1、首先:要掌握一方存在生理缺陷的证据。这类证据原则上是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各项检验报告书。当然,这类证据的取得,需要有缺陷一方去医院检查为前提。

2、其次:取得一方对自身存在生理缺陷的自认。这类证据的取得需要对方自己承认存在生理疾病,自己存在隐瞒病情的行为,并且该疾病通过治疗不能好转或痊愈,关于证据形式可以是双方的谈话录音,也可以是手机短信、邮件等形式。

3、当然,即使是具备了上述证据,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对方不到庭应诉,法院不会轻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人在外地可以起诉离婚吗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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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没有性生活可以离婚吗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没有性生活是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我国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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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无夫妻生活,妻子起诉离婚

今年3月28日,张女士以丈夫李先生“性.无能”、结婚近一年自己仍是处女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而丈夫称自己无生理问题,是因为妻子拒绝过性.生活所致。

张女士诉称,2011年12月,她与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3个多月后闪婚。婚后初期,两人从未过夫妻生活,张女士起初并未在意。但结婚半年多后,双方仍未过夫妻生活,她劝丈夫到医院检查,丈夫却以多种理由拒绝。此外,婚后李先生时常不告知家人行踪,张女士对他的社会活动也一无所知。

今年2月15日,张女士回到娘家居住。3月份,一纸诉状将丈夫李先生告上法庭。

张女士认为,因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导致畸形婚姻发生,致使自己精神受到伤害。

法官分析:原被告夫妻生活不和谐致感情破裂理由不成立

对妻子请求离婚的诉求,李先生称,婚后他多次要求与妻子过性.生活,但妻子拒不接受,考虑到妻子可能一时不能接受夫妻生活,他只好一味迁就。

李先生称,为与张女士结婚,他花费大量财力置办婚礼,现在妻子以双方无性生活为由要求离婚实属无理,他不同意。

据此案法官介绍,为证明生理正常,被告李先生出具了安康市中心医院诊断其生理机能正常的医学证明,对此夫妻双方均无异议。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相识时间短,但感情尚可。通过医院检查,被告并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原告认为被告隐瞒疾病,婚后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致感情破裂理由不成立,故对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不成立。

审判结果: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被告虽是闪婚,但两人的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无隐瞒疾病,且无患有医学上认为禁止结婚的疾病。遂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分析:无夫妻生活是否可判离婚

两口子长时间不过夫妻生活是否可以离婚?陕西的杨律师表示,根据法律,因夫妻感情不和,且有证据证明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的,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杨律师说,此案中被告经检查并无生理疾病,且不存在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两人婚姻合法有效。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

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列举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这几种情形包括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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