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包括哪些成员

时间:2024-06-07 06:03:12
家庭包括哪些成员

家庭包括哪些成员,家庭成员是和你在同一个户口本里的人。 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那么下面跟大家具体说说家庭包括哪些成员。

  家庭包括哪些成员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具有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关系并长期生活在一起的成员,即使有成员长期在外务工,也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包括哪些成员2

一、低保中家庭成员指什么:

家庭成员指的是父母和子女。

二、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城市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但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人员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给予差额补助。

  家庭包括哪些成员3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1、配偶:是一个法律学词语,是“个体”概念,仅指夫妻中的一方,要么指“丈夫”、要么指“妻子”。

2、父母:是父亲和母亲的总称。

3、子女:指的是父母的儿子和女儿

4、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共同生活,是指一定的时间共同居住,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的行为。

家庭成员特征:

1、家庭成员,是近亲属。

2、配偶、父母、子女是法定家庭成员,还包括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近亲属范围,主要包括血亲;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包括姻亲(配偶)。

4、共同生活近亲属,是指一定的.时间共同居住,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的近亲属。一定时间性、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性,是共同生活近亲属的关键词(特征),偶尔共同居住或生活事务中相互扶助的近亲属,不属于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包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

家庭成员是和你在同一个户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儿媳、女婿算不算家庭成员?

甲委员: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了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公婆与儿媳妇、岳父母与女婿属于姻亲关系。姻亲属于亲属关系。

庚委员:

从严格的法律用语来说,这里所讲的“配偶”,是仅限于本人的配偶,还是包括子女、孙子女的配偶?似乎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定。


  

辛委员:

我理解庚委员的意思了,您是说如果第1045条第2款规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其配偶、外孙子女及其配偶为近亲属”而不是只规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这样会更全面是吗?确实,现在的规定好像容易让子女的配偶,即儿媳、女婿是否是近亲属,乃至是否属于家庭成员会产生规定不明确的想法。您的思考很有道理。

申委员:

对民法典第1045条的第3款我也有些疑问,条文规定是“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这个“共同生活”似乎变成了“近亲属”能否成为家庭成员的先决条件了,也就是说配偶、父母、子女作为家庭成员哪怕不共同生活也是家庭成员,但除此之外的近亲属要成为家庭成员就必须是共同生活的,也就是住在一起的才能算吗?这个好像也不是太让人接受,不知其他委员专家有别的理解吗?

酉委员:

现实生活中,儿媳和女婿是最需要明确其在家庭成员中的法律地位的,不然伦理上和事实上的家人反而成了外人了!

戌委员:

关于儿媳妇和女婿是否为家庭成员,民法典编纂时有讨论。之所以没规定,主要是有一种意见认为,姻亲以婚姻为基础,现代婚姻并不足够稳定。若把儿媳与女婿规定为家庭成员,则意味着其具有一系列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可能并不合适。由于存在争议,故暂时沿用婚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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